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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智法字第09400079700號

主旨:有關南非是否承認以我國專利、商標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依駐南非代表處經濟組94年9月6日南非經(五)字第09400002340號函辦理。
二、前依台端檢附南非代理人來函稱南非專利專責機關不承認以我國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一事,經請駐外單位洽詢後,93年11月1日回復略以:「台灣因非同時為WTO及巴黎公約會員,或其他因素,致其申請案在南非尚未經認可具有優先權。」並表示「本案本組將另進洽南非專利辦公室,瞭解並爭取我國專利申請案早日具有優先權之資格。」
三、嗣經本局函請駐外單位進一步洽詢並爭取之結果,據94年9月6日回復略以:「經洽南非Adams&Adams律師事務所承辦人表示,我商之商標申請案已獲南非商標專利辦公室通過,並取得優先權資格,即南非官方承認我方專利商標優先權。」
四、如尚有其他國家對我國優先權不承認之具體案例資料,歡迎向本局反映,俾便協助解決。

轉載自: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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