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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09420030700號
修正「商標審定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並刪除第五點規定,自即日起施行。
附修正「商標審定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刪除第五點規定。
經濟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09420030701號
附件:修正「商標審定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實施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
主旨:修正「商標審定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並刪除及第五點規定,業經本部以94年10月7日經授智字第09420030700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含要點規定)影本1份,請查照。
正本:商標公報、本部智慧財產局秘書室(請張貼公告欄)、資訊室(請刊登網站商標審查基準彙編欄)
副本: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本部法規委員會、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本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國企組一科(請轉知專利商標義務諮詢服務台)商標服務臺各地區服務處(均含附件)
轉載自: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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