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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09820031070號
主 旨:預告訂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十二。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智慧財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tipo.gov.tw),「公告訊息/佈告欄」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二)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4樓。
(三)電話:(02)2376-7153。
(四)傳真:(02)2736-5061。
(五)電子郵件:ipocr@tipo.gov.tw。
部 長 尹啓銘
轉載自: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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