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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經智字第09804603420號

修正「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案件給獎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案件給獎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部  長 尹啓銘

 

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案件給獎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獎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查獲仿冒品者,執行人員及檢舉人各依查獲之仿冒品零售價格總值之百分之五計算發給獎金,每案金額最高各為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仿冒品零售價格得以對犯罪嫌疑人之偵訊筆錄或起訴書所載或其他客觀上可供認定之零售價格總值最高額者為計算基準。

(二)查獲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刻版機等產製設備者,執行人員及檢舉人各依查獲之射出成型機、刻版機及相關產製設備總值之百分之三計算發給獎金,每案金額最高各為五十萬元。產製設備總值得以對犯罪嫌疑人之偵訊筆錄或起訴書所載或相關公會提供客觀上可供認定之價值為計算基準。

(三)查獲製造盜版光碟之燒錄機者,執行人員及檢舉人各依查獲之燒錄機總值之百分之五計算發給獎金,每案金額最高各為十萬元。

(四)查獲網路販售仿冒品者,執行人員及檢舉人各依查獲之電腦主機及伺服器之零售價格總值之百分之五計算發給獎金,每案金額最高各為十萬元。

(五)前四款獎金合計金額低於一千元者,發給一千元;超過一千元者,以百元為單位,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

(六)數案合併起訴時,獎金之發放,按各別查獲之案件分別核算。

六、仿冒案件經提起公訴後六個月內,由查獲單位填列「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案件獎金申請書」﹙格式如附件﹚連同扣押筆錄、偵訊筆錄、移送書及起訴書等文件影本,送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定金額後發給有功人員或檢舉人。



轉載自: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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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ores0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