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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9)日上午審查通過吳志揚委員等十八人所提出的「光碟管理條例第17條、第18條及第20條修正草案」,將來對於單純過失行政違規,且有合法授權之光碟製造業者,主管機關應減輕處罰或給予業者補辦之機會。
為了遏止不肖光碟工廠壓印盜版光碟,達到「就源管理」的目的,民國90年間通過的光碟管理條例,規定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變更時,事業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規定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母版,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業者如違反上開規定,將受到新台幣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今天審查通過之修正草案,其中第17條及第20條修正的部分為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母版,如因過失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第18條修正的部分為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變更而未申請變更時,應先限事業於15日內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始予處罰。

轉載自: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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