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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經授智字第09420030460號

修正「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文件核驗單」,並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文件核驗單」。

部  長 何美玥

轉載自: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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