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美食快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智著字第09600027023號

主  旨:公告本局96年4月23日智著字第09600027020號函命令社團法人中華視聽著作傳播事業協會解散處分案。

依  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0條。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本局96年4月23日智著字第09600027020號函)。

局  長 蔡練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智著字第09600027020號

主  旨:貴會不能有效執行仲介業務,茲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令貴會解散,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

二、按本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仲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解散,……四、不能有效執行仲介業務者。」「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前項規定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除通知該管地方法院及刊登政府公報外,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仲介團體。」。

三、經查貴會自91年5月1日完成法人登記成立迄今,不能有效執行仲介業務,而有上開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所定命令解散之情事,說明如下:

(一)貴會於92年召開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93年召開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94年召開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95年召開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均未依貴會章程第52條規定董事會、監察人會議至少每3個月應分別召開1次。又現有董事僅列11人,亦未設置常務董事,與貴會章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本會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另置候補董事五人,由會員及會員代表於總會召開時以無記名連記方式互選之。」「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組成常務董事會,由董事於董事會召開時以無記名連記方式互選之。」之規定不符。

(二)貴會會員雖有23人,惟無法與會員簽訂管理契約,自91年度迄今已逾4年僅於92年與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一筆個別授權契約,不能有效執行仲介業務。貴會陳明係因現行仲介團體條例禁止平行授權無法與會員簽訂管理契約,惟查依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會員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不得自行授權或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本局就貴會章程規定會員得自行就其所擁有之著作對外授權,違反前述第13條第2項規定,前於94年3月3日以智著字第09400014880號函請改正在案,而貴會96032201號函對於無法與會員簽訂管理契約之事實並不否認。

(三)經本局委託會計師查核貴會92年及94年財務狀況,顯示貴會無任何管理費收入,年度經費虧損均達決算收入之20%以上,維持正常營運顯有困難,亦不可能有效執行著作權仲介業務。

(四)本局查核貴會執行95年度著作權仲介業務,先後於95年12月7日以智著字第09516004510號函及96年1月22日以智著字第09616000320號函,請貴會就前揭執行仲介業務缺失之處及能否有效執行仲介業務等二事限期函復說明,惟貴會迄未說明。

四、本局復於96年3月2日智著字第09616000740號函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之規定程序,列舉貴會不能有效執行仲介業務之事實及理由,並請於文到後15日內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貴會於96年3月22日以96北函字第96032201號函檢送陳述書對於無法有效執行仲介業務一節並不否認,僅提出將要求無法簽訂管理契約之會員退會,提供旅遊影片供民眾欣賞或下載及建置旅遊頻道公開播送等,並非與利用人簽訂授權契約收受使用報酬之業務,尚難謂能有效管理執行著作權仲介業務,不足採納。貴會自91年成立迄今將逾5年,仍無法對外擴大授權業務收取使用報酬,歷年會務、業務及財務查核相關缺失本局均輔導貴會應予改善在案,惟期間內均未見具體改善,顯無法有效執行仲介業務。

五、綜上理由,貴會確實不能有效執行仲介業務,爰依本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令貴會解散。

六、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局  長 蔡練生

轉載自:http://www.tipo.gov.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tores0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