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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公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智法字第09618600310號

主  旨:公告修正商標及著作權部分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即日起施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商標及著作權部分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局  長 蔡練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加速辦理商標及著作權部分申請案件,爰修正商標及著作權部分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公告如附表,並說明如下:
1、商標註冊申請案處理期間自原公告之9個月縮短為8個月。
2、製版權登記申請案自原公告之2個月縮短為14日。
3、製版權讓與登記申請案自原公告之2個月縮短為14日。
4、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案自原公告之2個月縮短為14日。
5、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許可申請案自原公告之12個月縮短為10個月。
6、著作權爭議調解申請案自原公告之4個月縮短為2個月。
7、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申請案自原公告之4個月縮短為2個月。

轉載自: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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