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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處理發明專利待審案件之審查時序,並提供申請人一個較快速取得專利之管道,「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試辦受理申請,截至5月底計有164件加速審查申請案,經本局審理後也發出72件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本方案推出後,承各界支持與肯定,至深感荷。

本方案之實施,一方面希望藉由申請人主動提供在其他國家相對應案件核准相關資料,作為本局加速審查之參考,以降低重複之行政成本,另一方面申請人則得以於較短時間內接獲審查結果之雙贏制度,尤其針對在本局已待審有一定期間之列管案件,可展現最大助益。邇來,卻也發現有少數加速審查案件不符本方案所規定之申請時點(即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例如:同時提出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及加速審查申請、實體審查(或再審查)程序作業未完成前即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未請求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卻申請加速審查等等,由於前述所列舉案件皆於未實際進入實體審查(或再審查)狀態前即提出加速審查申請,造成本局相關程序作業之複雜化,不利加速審查申請案控管且增加行政成本負荷。

為使本方案實質效益充分發揮,再次籲請各專利代理人及申請人務必於本方案中所規定之時點提出申請。對於上述所列舉不符加速審查時點提起之案件,本局將不視為請求加速審查案件之處理程序。

轉載自: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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