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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智法字第09818600460號

主旨: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莫拉克風災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或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轉載自: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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