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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使市售應施檢驗商品之品質能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確保消費者權益,特別呼籲選購商品時,應認明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式樣為或),才可以讓消費者「買得放心,用得安心」。依據商品檢驗法規定,凡經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品目,均應通過檢驗並貼有合格標識,才能在國內市場上陳列、銷售,以保障消費大眾之消費安全。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商品檢驗之規定將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逕自流入市場陳列銷售,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以下之罰鍰,若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財產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可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處以七十五萬以上七百五十萬以下之罰鍰。

  由於商品銷售層面廣擴,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及。促進經濟的正常發展,單憑政府之力執行監督查核難免不無死角,為期有效之執行,標準檢驗局每年招募社會熱心公益人士一批,以予培訓為義工協助政府監視市場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並即時反映市場有關商品訊息,以作為加強取締違規廠商及商品並改善有關檢驗措施之參考。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理中部地區義務消費品監視員職前訓練說明會,培訓義務監視員一批,隨後即投入市場協助政府監視市場商品及即時反映市場商品訊息,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並提昇國內市場商品之品質及競爭力。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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