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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隨機抽樣市面上塑膠類製品,包括家用品、兒童用品及玩具等,發現半數含鎘、鉛等重金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民生用塑膠類製品可約略分為玩具、食物器皿及一般塑膠製品,其中玩具及一般塑膠品為該局管轄,食物器皿則為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負責。該局表示經濟部已於84年公告進口及國內出廠20項(類別)玩具為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標準為國家標準CNS4797,檢驗目的在確保玩具之安全,主要包含玩具之耐燃性試驗、銻、砷、鋇、鎘、鉻、鉛、汞、硒等特定重金屬之遷移試驗,以及玩具之物理性安全試驗,玩具必須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出廠、進口及販售。為配合93年國家標準CNS4797之修訂,經濟部並於94年3月24日公告增加應施檢驗玩具類別共38項,自8月1日起生效實施,相關資訊可逕至該局網站查詢,網址是http://www.bsmi.gov.tw。基於檢驗之抽批與抽樣特性,及避免業者未遵守檢驗法規即上市出售商品,該局並執行例行性之市場清查,以確保商品合乎相關規定。

至於非作為食器用之一般塑膠用品,因非食用,使用時誤食所含重金屬之機率極低,對人體健康應無危害之虞,且該局例行之比較試驗亦顯示截至現今該等商品使用時並無安全之憂慮,該局並未納入應施檢驗商品之範疇。反觀世界各地對非作為食器用之一秤錭塑膠用品之管理,目前國際間並無相關標準規範一般塑膠製品之重金屬限量,該等商品多經市場機制,藉由消費者選購品質高之商品,促使製造商生產提供高品質之商品,而達優良商品淘汰劣質商品的正常市場運作。該局表示將隨時留意國際間該類商品限量標準之制定,俟相關限量標準訂定後再重新評估是否納入應施檢驗。

另食品器具(例如蛋型榨汁機等)屬衛生署食品衛生處管轄,衛生署已公告衛生管理辦法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法規納入管理,相關資訊可逕上衛生署網址瀏覽,網址為http://www.doh.gov.tw。

依據商品標示法規定,任何商品均須標示:1、商品名稱。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3、商品內容:﹝1﹞主要成分或材料。﹝2﹞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5、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另對具有危險性或與衛生安全有關者,更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對於具較大安全及健康考量之商品可行時並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且訂定相關之產品標準及對應之檢驗標準,如經濟部公告之「商品檢驗法」,該等商品檢驗合格後始能上市銷售,且應貼商品檢驗標識(檢驗合格標藤旄)。除此之外「消費者保護法」亦課以商品企業經營者確保消費者安全使用商品之責任,因違反而導致消費者受到傷害時可能須負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該局呼籲「建立健康與安全的消費市場」並非單靠檢驗單位所能成就的,消費者正確之消費行為實為關鍵所在,若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不但非有依規定標示(識)者絕不選購,而且協助政府向相關單位檢舉(如經濟部商業司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者自然趨良避劣,市場機制必能發揮,加上主管機關之落實檢驗及市場清查,消費團體發揮其正常功能及事故時民眾善用消費者保護法尋求救濟,不肖業者才可能銷聲匿跡,消費者才能真正安全使用商品。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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