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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雷達測速儀、噪音計、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等列為法定度量衡器實施檢測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本(95)年1月1日起實施檢定供公務檢測用之靜態活動地秤,提升警政單位執法之公信力,並維護民眾權益。

該局表示,鑑於近年警政單位以活動地秤作為取締砂石車超載之器具,為避免駕駛人質疑活動地秤之準確度不足,致影響警政單位執行取締之公信力,該局經蒐集世界各國相關技術規範,且考量我國之國情及使用狀況,研擬修正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增訂靜態活動地秤檢定規定,並已自本(95)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靜態活動地秤檢定分為計量要求及構造、檢定檢查與公差及檢定合格印證等3部分,其第1部分計量要求及構造,規定靜態活動地秤應於明顯處標示準確度等級、製造廠商名稱或標記及器號等;第2部分檢定檢查與公差,規定應依重複性檢定、衡量檢定及偏載檢定等項目檢測,並依據規定之檢定公差判定合格與否,其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2倍,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年;經檢定合格之靜態活動地秤,應於其本體明顯處貼附檢定合格單,並發給檢定合格證書。

95年1月1日起業者及警政單位應將靜態活動地秤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通過檢定後始得為計量使用或販賣,靜態活動地秤經凳LL該局檢定合格能確保其準確性,民眾權益將更具保障!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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