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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印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已採納經濟部94年10月5日經標字第09404608281號函建議,行政機關辦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公共標示時,優先採用我國法定度量衡單位(該書第277頁),為有效促進公務人員正確認識法定度量衡單位,標準檢驗局特於12月11日下午假該局大禮堂舉辦「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說明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標準檢驗局局長陳介山表示,現行度量衡法明訂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簡稱SI)為準,故採用國際單位制為我國一貫之既定政策,且全球儼然已成為一座國際村,若未能配合國際之間的腳步,將有被邊緣化之虞。鑑於度量衡單位之推行事涉國民生活習慣,欲改變慣用之交易計價單位,實不易一蹴可及,政府多年來均採階段性、漸進方式持續推行,雖民間仍有使用如坪、台斤等單位,然反觀市場交易商品中之包裝商品、攸關民眾財產權益之土地、建物登記及有關氣象預報之降雨量,均已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可見我國以不苛擾民眾生活習慣之方式推行法定度量衡單位,已具相當成效。

度量衡制度的建立需要仰賴法制、經貿、教育等各方的協助配合,特別是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優先採用法定度量衡單位,便能帶動民間團體的正確使用,依據標準檢驗局本(95)年度「我國政府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之調查與研究」顯示,我國行政機關部分法規仍沿用以往舊制度量衡單位,為促進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優先採用法定度量衡單位並避免產生誤用情形,特舉辦本次說明會,歡迎電洽標準檢驗局第四組(02)2396-3360分機717。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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