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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於95年9月19日公告,並將於96年1月1日起實施其新品之檢定,而使用中之舊品則緩衝至97年1月1日起完成檢定始能使用,以保障駕駛人權益。
高速公路上警方於執行取締違規超速,已陸續採用機動性高之光達式(Lidar)雷射測速儀(係俗稱之雷射槍),該高科技執法器材均為國外產品,雖於採購時均經當地或國際標準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其檢驗證明書並經我國地方法院公證,但未經國內度量衡專責機關重新檢定前,其開具之超速違規罰單,常引發駕駛人質疑其執法公信力及適法性,造成警政單位執法困擾。
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分局長魏逸川表示,目前警方於執行公務檢測用之雷射槍,如要符合規定,其顯示速率值之最小位數應等於或小於1km/h;所能量測之速率範圍應至少包含16km/h到300km/h;速率偵測準確度之允許公差為+2km/h,-3km/h。另外,對於附有照相功能之雷射測速儀,其攝得之照片應能明確識別受測車輛及其牌照號碼,所攝得之照片上應至少包含測速儀序號、拍攝年月日時分等時間、測得車速及量測地點等資訊。雷射測速儀的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一年,經檢定合格之雷射測速儀,在其本體明顯處均應貼附檢定合格單,並發給檢定合格證書。
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服務電話:(06)2239572轉31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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