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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分局長魏逸川表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未經檢定合格,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置,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違反者將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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